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116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丙才,吉林省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6号

原告:朱丙才,现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地址田园锦绣小区售楼处,组织机构代码:57408XXXX.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丙才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换原告50元。

审 判 长  韩兰杰

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

人民陪审员  刘丽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靖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