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3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明,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饶明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赣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贵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张文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贵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7813.5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