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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59号

孔宪章、高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宪章,高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孔宪章,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高冬英,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宪章与被执行人高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冬英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冬英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冬英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48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