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盛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美炎,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荣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100100151281。法定代表人高天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盛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荣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