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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96号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伍燕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伍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96号申请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004室。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董事长。被申请人伍燕燕,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担保人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经济开发区国凯大道16号。负责人韩小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燕燕、陈钦廉、陈钦海融资租赁合同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使用的日立牌挖掘机。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日立牌挖掘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伍燕燕使用的日立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ZX200-5G,机号:HHEDCDB0J00100077)。查封地点:合浦县廉州镇青山村委会巫屋村高岭土矿口,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7月5日止;期间该机由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租赁、损毁,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需转移该机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封担保人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日立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ZX210H-5G,机号:HHEDCDB2J00300243)。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7月5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