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金扬。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天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国荣。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及其辩护人杨振中、陈涂青、蔡云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凌晨1许,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伙同田某、杨某(均另案处理),五人经预谋,穿黑色衣服或迷彩服、戴手套和头套进行伪装,并携带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工业区××××4S店,爬围墙进入后,撬锁进入该店财务室,又撬开保险箱,窃取保险箱内的人民币119871元。当日分赃,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和田某、杨某均分得人民币23000余元。2016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下涂村将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抓获,并查获迷彩服、手套、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靳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天生、石国荣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金扬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振中、陈涂青、蔡云蕾提出的相应从轻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杨振中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龙金扬能如实供述;辩护人陈涂青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杨天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证据、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金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杨天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三、被告人石国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四、现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被告人龙金扬的人民币2297元、被告人杨天生的人民币6045元、被告人石国荣的人民币9546元,共计17888元,返还塘下镇罗凤工业区××××4S店。
五、责令被告人龙金扬、杨天生、石国荣共同退赔人民币101983元,返还塘下镇罗凤工业区××××4S店。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现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裤子4条、衣服3件、袜子7双、紧身裤2条、撬棍3根、螺丝刀2把、钢管2根、手套7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池洪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林炳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