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红娣,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鹤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淇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开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淇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方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