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433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杨柳路39号1栋1层2号。法人代表陈卓,分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春,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1日,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梁海桥,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0日,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春、梁海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凯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