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502号原告济南万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慧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娇娇,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振,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学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万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万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万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由原告济南万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