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63号申请人胡增辉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金朝阳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东阳市通天红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1687-4。法定代表人金朝阳。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