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执166号

游小群、卿海龙等与谭旭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游小群,卿海龙,卿某,谭旭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游小群,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卿海龙,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卿某。法定代理人游小群,系申请执行人卿某之母亲。委托代理人林燕莹,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旭丰,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小群、卿海龙、卿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旭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旭丰位于上思县思阳城南开发区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上国用(2006)字第12-1-64**,地号:19-997,面积:73.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旭丰位于上思县思阳城南开发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上国用(2006)字第12-1-64**,地号:19-997。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黄昭铭

代理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