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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369号

张兴清与被执行人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清,张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清,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马家村小马坊组26。被执行人张志忠,男,4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金源小区6号楼3单元602。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兴清与被执行人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