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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125号

陈合英、徐桂平等与陈翱、陈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合英,徐桂平,陈翱,陈杰,李安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陈合英,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桂平,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翱,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杰,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安琦,女,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合英、徐桂平与被执行人陈翱、陈杰、李安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合英、徐桂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