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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刑初209号

雷新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雷兴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兴成,初中文化,无业。2000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七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2010年9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因病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兴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兴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18时20分许,在酒泉市肃州区彩虹桥批发市场瑞安路52号杂货店门口,被告人雷兴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裤子口袋内的200元现金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兴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报案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现金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兴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兴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系盗窃未遂,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打击盗窃犯罪,确保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兴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桂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解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