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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梅与被执行人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源商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红梅,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源商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梅,女,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源商城。法定代表人康明富,男,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源商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源商城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源商城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孙红梅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孟凡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XX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