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662-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代表人:岳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淄博兰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天林被执行人孙岩芳被执行人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常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淄博兰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刘天林、孙岩芳、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兰骏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刘天林、孙岩芳、山东青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52324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