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812号原告大同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元晖,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元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元晖银行存款2136031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以原告名下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广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胡元晖银行存款2136031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