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5执7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丁建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下岗职工,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区。关于丁建军申请执行李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亚平妻子张转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6223.73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亚平与张转清在2013年已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转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6223.7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伊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