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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035号

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肖艳芬,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肖艳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收到发自本市朝阳区的毒品购买信息后,于2016年3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1号楼北段3017室,欲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王某(女,28岁,黑龙江省人)出售毒品“冰毒”时被抓获,当场起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0.65克)。上述毒品已依法鉴定并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证人王某、张某、苏某、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缴毒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的华为牌、三星牌移动电话机各一部、塑料袋二个、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