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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5071号

陈飞与孟立新、胡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飞,孟立新,胡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05071号

原告:陈飞。

委托代理人:徐斌,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立新。

被告:胡苏芳。

原告陈飞(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孟立新、胡苏芳(以下简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靳涛独任审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两份和借条一份,用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有效证据,本案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2日,被告孟立新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3年12月19日被告孟立新向原告借款130000元。2016年3月4日,经结算,被告孟立新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50000元的借条一张。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孟立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孟立新未按期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到庭抗辩,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孟立新、胡苏芳共同归还原告陈飞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孟立新、胡苏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