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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991号

梁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991号

原告:梁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梁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

一、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2002年5月,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不足半年,原、被告于2002年11月6日便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不透切的情况下,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即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薄弱,不牢固。

二、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无法建立起和谐家庭和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互缺乏了解,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暴燥脾气,关健是动辙打老婆(虐待家庭成员)的死性不改和爱赌如命的恶习无法改变。所以,原、被告婚后生活上没有共同的语言,工作上亦没有共同志向、兴趣。十多年来,原告是在名存实亡的婚姻中挣扎地生活着。婚后,原告为了被告戒赌,劝被告一齐到广州做生意,维持生计。但是被告在广州仍然死不悔改。原告每次劝被告不要再去赌博,则遭到被告打伤无数次,此一事实家里人和两个儿子均可以证实。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半,原告发现被告赌博回来,劝他几句,被告听后即刻用皮带将原告头部打伤。伤后,原告在姐姐的护送下到广州中山医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头部缝了三针,现遗留疤痕。2013年7月一天晚上,因家庭锁事,被告借醉酒,竟用菜刀将原告右胳膊砍伤。2014年4月一天晚上7-8时,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争执,被告用水壶瓶将原告左眼打伤。同年7月的一天,双方又因被告赌博之事发生争执,被告竟用塑胶櫈将原告的头部打伤至流血。被告虐待原告之事,被原告父母知道后,原告父母曾多次诚意规劝被告,要求被告要好好珍惜婚姻家庭,改变恶习,与原告努力做好生意,过上好日子。被告对原告父母肺腑之言,不但没有接受,反而扬言要将原告父母一家人杀死。现在,被告已将原告父母当仇人了。由此,原告对被告如此打老婆及以赌为业死不悔改之恶习,致使原告无法接受与面对。近几年来,原告每日都是在泪水中熬过。为此,原告被逼与被告分开档口做生意和分开居住二年多了。

三、原、被告目前分居已二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了。鉴上,原、被告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一直不断伤害、虐待原告至伤的家庭暴力行为,且被告亦无尽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责任,对家庭和两个儿子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与生活两年多的客观事实。可见,原、被告目前的婚姻是死亡的婚姻关系,没有夫妻感情存在,没有和好可能了。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已破裂,目前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为此,原告依法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原、被告婚生长子肖某甲被告抚养;次子肖某乙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梁某对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个人身份及婚姻家庭的人口户籍登记情况;3、原告梁某的父母梁春华、陈东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感情问题和被告有殴打原告的情况。

被告肖某某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个儿子尚小,需要双方一起管教。被告肖某某对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肖某某对原告梁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11日生育长子肖荣,2006年7月10日生育次子肖贤。夫妻共同购置的财产有:2014年按揭购买的位于廉江市龙基豪庭商品楼一套(801房。首付320000元,月供2800多元)。没有共同债权,也无共同债务。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告确有无理殴打原告的行为,被告对此当庭予以承认,并表示定当悔改。本院所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该证据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属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于2003年3月11日、2006年7月10日生育了两个儿子,证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而双方于2014年才共同购买了商住房屋一套,证明双方均有继续共建婚姻家庭的美好愿望。

原告诉称“是在相互了解不透切的情况下,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即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薄弱,不牢固”等,与事实不符;原告称被告有赌博行为以及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问题,被告不予承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然而,被告已当庭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定当改正,亦应当给予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况且,原、被告婚生的两个儿子尚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原告应取消与被告离婚的念头,主动与被告沟通,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珍惜夫妻情分。而被告则应当信守诺言,改正错误,不能继续有殴打、或作出其他伤害原告的不良行为。原、被告均应为了孩子的美好将来,努力构建一个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全亚辉

审 判 员  罗鸿志

人民陪审员  赖铭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洪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