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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1697号

方杰与宣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杰,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697号

原告:方杰,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宣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杰与被告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杰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