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697号
原告:方杰,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宣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杰与被告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杰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