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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699号

贾昆、姚毓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昆,姚毓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贾昆,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姚毓运,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姚毓运所有的车牌照号为冀J×××××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毓运所有的车牌照号为冀J×××××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