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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577号

许进与徐斌、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进,徐斌,李华,泰州神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苏大汉獒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577号原告许进。被告徐斌。被告李华。被告泰州神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47号。法定代表人徐三英。被告江苏大汉獒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张埭村。法定代表人徐三英。

原告许进与被告徐斌、李华、泰州神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源公司)、江苏大汉獒园有限公司(大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斌、李华、神农源公司、大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进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徐斌、李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4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归还。被告神农源公司、大汉公司均在借条上加盖印章。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46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斌、李华、神农源公司、大汉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斌、李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斌向原告许进借款,并于2014年5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进先生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陆佰元整(¥304600元),此款在2015年5月15日归还(含利息),徐斌承诺以个人和公司资产对借款承担责任,徐斌、李华夫妇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神农源公司、大汉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后因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致原告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于2013年10月出借给被告徐斌人民币146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出借人民币115000元,约定的年利率为12%,2014年5月15日被告徐斌出具借条时已经将至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一并写入借条注明的数额中;原告提供证明证实其出借款项来源于配偶在泰州吉泰毛纺织染厂的集资款。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斌向原告许进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虽被告徐斌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出具的借条中,但因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12%计算,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被告徐斌出具借条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被告徐斌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则被告徐斌应按此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斌从起诉之日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产生于被告徐斌、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徐斌、李华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神农源公司、大汉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条上盖章,未约定担保方式,则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斌、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进借款人民币304600元并从2016年2月3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泰州神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苏大汉獒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58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469元,由被告徐斌、李华、泰州神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苏大汉獒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6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审 判 长  徐文君

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

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万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