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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财保183号

刘那与温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那,温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83号申请人刘那,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温龙华,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人刘那与被申请人温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龙华所有的鲁P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30日内向法院起诉,该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其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