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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168号之二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墨,王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6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墨,该××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经理。

被执行人:杨墨。

被执行人:王蓉蓉。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墨、王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29元、执行费42610元,被执行人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墨、王蓉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