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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55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翟恒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翟恒俊,翟荣庆,翟晓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翠屏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63529946。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翟恒俊,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翟庄村73号被执行人翟荣庆,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盤苑新居6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翟晓东,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翟庄村1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翟恒俊、翟荣庆、翟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言  波

审判员 赵岭

审判员刘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