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奎东。委托代理人王建勇、牛树猛,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海。被告李文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巴全明,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健。第三人郭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东与被告郭建海、李文海、第三人李健、郭艳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东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奎东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殷炳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