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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244号

王奎东与郭建海、李文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奎东,郭建海,李文海,李健,郭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奎东。委托代理人王建勇、牛树猛,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海。被告李文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巴全明,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健。第三人郭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东与被告郭建海、李文海、第三人李健、郭艳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东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奎东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殷炳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