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
被执行人:张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276875.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
程某与张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
被执行人:张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276875.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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