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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172-2号

程某与张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

被执行人:张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276875.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