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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911号

沈某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沈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911号原告沈某。法定代理人赵春梅。法定代理人沈玉田。被告高某。法定代理人肖勤红。法定代理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春梅、沈玉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春梅、沈玉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