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仙桥汽车城8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81661575。法定代表人朱键利。被执行人钟盛罗,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盛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42491.04元及违约��、律师代理费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