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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471号

02刘名杰与张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名杰,张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名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452。被执行人张海荣,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81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刘名杰,被执行人张海荣支付借款利息750元(按年利率5%,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荣有工资收入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张海荣的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履行完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