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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756号

吴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275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7月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余亚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啟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