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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64号

张德军与内蒙古恒源矿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军,内蒙古恒源矿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地址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恒源矿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张德军诉内蒙古恒源矿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扎民初字第20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