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6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6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雅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林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将一头黄牛卖给被害人陈某红,该黄牛经常自己跑回永春县桃城镇上沙村被告人刘某、林某家附近。2015年5月24日下午,该黄牛又跑回被告人刘某、林某家养鸡鸭的棚子附近,被告人刘某提议将该牛牵到其他地方饲养、占为已有,被告人刘某、林某遂将黄牛栓在养鸡鸭的棚子。次日,被告人刘某、林某雇用农用车将该黄牛载到东平镇鸿安村陈某昆饲养牛羊的地方,与陈某昆所饲养的牛羊一起放养。2015年6月6日,被害人陈某红找到该黄牛后,被告人刘某、林某又雇用农用车将该黄牛送还给被害人陈某红。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永春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黄牛的价值为人民币7722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永春县社区矫正组织对被告人刘某、林某审前调查,社区矫正组织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红的陈述及报案书,证人李某锦、陈某昆、李某英、张某稳的证言,证人李某锦辨认笔录,被盗黄牛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过磅称重的现场照片,永春县价格认定局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林某的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林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行为积极,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大小,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刘某、林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某所盗窃的赃物已归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颜华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晓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罚量化情况案由:盗窃罪,
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林某,涉案金额7722元量刑:起点刑:6个月(3000元起)基准刑:6个月+2个月(增2000元加1个月)=8个月,调节:自首-20%、退赃-10%,被告人林某作用较小-10%拟宣告刑:8×(1-20%-10%)=5.6个月8×(1-20%-10%-10%)=4.8个月宣告刑:被告人刘某管制6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林某管制5个月,罚金1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