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412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吴家慧
审判员 李秋芳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