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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2412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412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吴家慧

审判员  李秋芳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