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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81号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世纪润和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宇丽,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高迎春,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被执行人世纪润和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9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9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该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合法且被执行人世纪润和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该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拒绝自动履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京西社稽责字[2015]第19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冒智桥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