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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3171号

无锡市叶开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威士敦自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叶开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威士敦自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171号原告无锡市叶开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10室。法定代表人郑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海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威士敦自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站经济发展园A区21号。法定代表人周薇霞。委托代理人苏亚先,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叶开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开鑫公司)与被告威士敦自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开鑫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开鑫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开鑫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叶开鑫公司预交),由叶开鑫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 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狄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