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告禹城大禹圣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卫东,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朱文平,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75234.1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75234.1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成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