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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472号

罪犯杨理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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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72号罪犯杨理平,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玉红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理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3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理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8月10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3年12月13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罪犯杨理平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理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理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 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