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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881号

赵新民与被执行人王亚君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民,王亚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民,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大同市。被执行人王亚君,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民与被执行人王亚君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3014.49元、案件受理费658元、执行费39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4367.49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左建同

书记员  王 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