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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40-1号

刘克虎与吴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克虎,吴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4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克虎。

被执行人:吴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淼及其妻子王琍玲在银行有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琍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跃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