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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225号之一

罗会文与董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会文,董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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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会文,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小明,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会文与被执行人董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会文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董小明除一套住房(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