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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764号

何明明与薛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明明,薛圣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764号原告何明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薛圣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明诉被告薛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明撤回对被告薛圣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撤诉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何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