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764号原告何明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薛圣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明诉被告薛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明撤回对被告薛圣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撤诉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何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