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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303号

赵某与解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岩,解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303号原告赵岩,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金春梅,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解楠,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解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岩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岩撤回对被告解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岩负担。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