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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586号

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586号

原告:邓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饶思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