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586号
原告:邓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饶思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