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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60号

王培兴诉于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培兴,于万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兴,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于万顺,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王培兴申请于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