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兴,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于万顺,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王培兴申请于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