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469号
原告:朱朝樟。
被告:周绿妹。
原告朱朝樟诉被告周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被告周绿妹向原告朱朝樟借款4万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绿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朝樟借款本金4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绿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