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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469号

朱朝樟与周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朝樟,周绿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469号

原告:朱朝樟。

被告:周绿妹。

原告朱朝樟诉被告周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被告周绿妹向原告朱朝樟借款4万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绿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朝樟借款本金4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绿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