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利,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磊,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杨兆利与被执行人王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兆利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磊履行给付3.490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