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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132号

许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132号原告许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陈月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庄雯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